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认为“不学礼,无以立。”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耳且格。”
历代儒家莫不将礼看成修身治国屡试不爽的法宝。
儒家最高的理想国莫过于“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但此理想难于在现实中建立,退而求其次,即为“天下为家”的小康之世。
以此达到“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已”的目的。
与此同时,儒家认为:礼的作用在于区分上下贵贱尊卑,维持等级制度,孝亲尊君,进而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君主。
正因为如此,中国历代统治者、政治思想家均将礼视为治国安邦的根本指导原则。
孟子“仁政”主张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而在人性中孟子强调仁、义、礼、智四端,并将礼看成体现仁义,进而实现“王道”的重要途径。
荀子吸收诸子百家思想,认为礼是治国安民之本。他说:“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所以他的礼法一体论为统治者所崇。
礼治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倾向,调整社会、治理国家,无外乎两种主要手段,即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中国古代治理国家,两者兼用,以后者为主,二者的结合融通,即为礼。
诚如近代学人章太炎先生在其所著检论中言:“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
中国古代的“法”有多种含义,但常用是指刑,尤今之刑法、刑罚。
西周时期,实行“礼治”,刑被礼所包容,刑即礼的一部分。
礼不仅具有道德教化的作用,而且具有法律意义,人们的行为违礼即被视为触刑。
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聘射之礼废,则诸侯之行恶而盈溢之败起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
二者功用有别,目的一致,礼是灵魂、统帅、总的原则,而刑则是礼的条文化、具体化。
西汉至清末,刑虽成为独立规范体系,不再为礼的一部分,但与礼比较,刑仍处于从属地位。借用中国传统哲学范畴,礼为“体”,而刑为“用”。即所谓“礼法合一”。
中国古代以农为主,工商业不甚发达,由此导致古代法律规范体系是诸法合体,刑重民轻。
但这不能说中国古代没有民事法律规范,只不过是没有形成独立的民事法典而已。那么,社会上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用什么来调整呢?
一部分由刑法调整,更大部分,特别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户婚土田”所谓“细故”,直接用礼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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