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刚坐下,准备写审查报告,就听到王检说有个案子,拿不准,要讨论,喊大家到会议室集合。
有的检察官出去开庭,有的检察官出去提讯,有的检察官去上级机关汇报案情去了,有的检察官忙其他事,不在单位。
但还是超过半数检察官在单位。
会议室。
人陆陆续续就坐,王检看人到齐了,就介绍案情:“2021年2月15日9时30分左右,被害人李泉驾驶大众牌小轿车在花城市平安区417复线右转准备进入城南中心区时,因其没有打转向灯,在其车右后方由犯罪嫌疑人李国驾驶的长安牌小轿车差点撞上被害人李泉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相互殴打,后犯罪嫌疑人李国用随身所带的钥匙环上的多功能折叠小刀朝被害人李泉左胸下面捅了两刀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泉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李国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直接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本案系普通纠纷导致的口角所引发,具有偶然性,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赔付被害人全部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积极。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宋来检察官发表自己看法:“我刚刚了解到,案发后,被害人拍了嫌疑人的车牌号,且嫌疑人是案发后过了一个月才去自首的,嫌疑人的主观认罪态度有待商榷。但考虑到嫌疑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符合不捕的条件,同意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国。”
张东检察官:“听取了承办人的意见,就被害人的伤情来看,由凶器造成的轻伤二级应该是达到了一个刺穿的结果的。本案系偶发性事件,因普通纠纷所引发。在此案中,被害人驾车行驶转弯时没有打转向灯,造成嫌疑人差点撞车,被害人对矛盾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吴用检察官:“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此案中,犯罪嫌疑人使用凶器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但其确实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符合不批准逮捕的要件,同意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国。”
陈飞检察官:“同意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国。犯罪嫌疑人李国系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表现良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双方和解意愿强烈。但希望承办人注意,被害人左胸下面被捅了两刀,根据刑法要求,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轻伤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李飞检察官:“同意两位检察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事后主动自首,积极配合侦察机关立案侦查,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同意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国。”
徐猛检察官:“同意几位检察官的意见。案件中双方为相互撕打,均具有攻击及防卫的意图及特点,案发后,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均具有一定和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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