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代魏,同曹魏代汉一样,以王朝禅代的方式和平地进行,曹魏时的显贵大都成为新朝的开国元勋。为防止功臣之间为官职高下而引起纷争,司马炎杂糅上古及汉代“三公”的名目,在中央政府设置品级极高的太宰(安平王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义阳王司马望)、司徒(何曾)、司空(荀顗)、大司马(石苞)、大将军(陈骞)等职,号称“八公同辰,攀云附翼”,成为历史上鲜见的因人设官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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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汉魏以来权力日益上升的尚书机构,在西晋时取得了朝廷大政的决策权。尚书台(省)以尚书令、尚书仆射主掌,西晋初尚书台下置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度支、屯田六位尚书,后又改置为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尚书,六尚书分掌三十五曹,各曹以郎中负具体责任。尚书台长官尚书令、尚书仆射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职权上,都成为协助皇帝处理政事的真宰相,有时皇帝还特置录尚书一职以委任权宠,全极处理尚书台事务,太常等九卿及地方官员,均奉尚书台命令行事。15
中书省、门下省的职权也得到增强。这样,三省基本上取代汉代的三公九卿,成为中央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构。16
巩固门阀制度,维护勋贵、士族利益
继续推行九品中正制,巩固门阀制度
曹丕代汉时,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实施了九品中正制。由于负责品定人物的各级中正官逐渐为大族名士所控制,这一制度逐渐成为士族操纵选举的有力工具。司马炎受禅后,继续推行九品中正制。这时,品定人物已不按才能,家世是选官论品的唯一标准。各级中正在定品之前,只看对象的籍贯和门第。先世官位的大小反映了门第的高低,其中尤为重视的是“当代轩冕”,所以西晋朝廷的重要官职,几乎为功臣勋贵及其子弟所垄断,形成了“公门有公,卿门有卿”、世代相传、等级森严的门阀制度。89
太康五年(284年),尚书左仆射刘毅因九品中正制是“权时之制”,不但“未见得人”,反而有八种弊病。于是他上书要求废止该制。在奏疏中,刘毅指出,九品中正制使中正可以任意弄虚作伪,营私舞弊。“不精才实,务依党利;不均称尺,务随爱憎。所欲与者获虚以成效,所欲下者吹毛以求疵。”它使朝廷的吏治腐败,“廉让之风灭,苟且之俗成”。由于中正公然接受贿赂,上下其手,所以“附托者必达,守道者困悴”,“无绩于官而获高叙”,真正有才能的人反倒被埋没,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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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刘毅同时的段灼也说:“今台阁选举,涂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即当途之昆弟也。得上品的官僚贵族子弟极易步入仕途,而且升迁迅速,他们一入仕,即可担任尚书郎、秘书郎、着作郎、散骑侍郎、黄门侍郎等职闲位重的官职,这些官职也由此被称为清官、清职。司马炎在位之初虽多次下诏征用寒素,试图加强皇权对官员选拔的干预,改变寒门下品升进无路的状况,但终难扭转现实。
太康元年(280年),司马炎在灭吴之后颁定的户调之式中给予在政治上已享有实际权利的士人以经济上占有人口并免除徭役的特权(参见“为政举措-经济”部分)。这样,汉魏以来政治经济势力不断上升的世家大族终于形成为封建地主阶级中一个特权阶层,士族门阀制度因而确立,门阀士族遂成为东晋南朝政治中一种最为活跃的政治势力。17
维护勋贵、士族利益,安抚南方士族
泰始四年(268年),司马炎命令杜预草拟官吏黜陟的办法。杜预建议在各部门设置主持考课的官吏,逐年对考课对象进行评定,然后根据他们在六年任期中成绩的优劣予以升降。他特别强调,对不称职的人不能过分宽容98
。杜预制定的考课办法虽然比较合理,但因可能触及功臣勋贵和士族的利益(西晋政权是司马氏与其他士族的联合专政),最终还是被司马炎否定了。只要这些功臣勋贵和士族不直接威胁他的统治,司马炎对他们一律取放纵包庇的态度。上一年,已故立进县令刘友、前尚书山涛、中山王司马睦、已故尚书仆射武陔等达官贵人强占官田,受到司隶校尉李憙的弹劾143
。司马炎避贵施贱,只追究了刘友的责任,而对山涛等人一概赦免不问151
。如果认真实施杜预制定的考课法,必然触犯许多士族的利益,就会出现司马炎所不愿看到的一些结果。
此外,在三国时期,北方与南方各自建立政权,南北士人对立,形成心理上的隔阂和相互仇视。西晋统一之后,原属吴国的南人大多沉滞乡里,仕进艰难,司马炎面临着如何缓和消弥吴国士族和地方豪强大族的抵触情绪这一难题。为此,他逐步调整治吴政策,采取多种方法笼络江南士族,缓和南北士族间的矛盾:
①吴地“牧守已下皆因(袭)吴所置”;
②屡次下诏征召南方人士入朝为官;
③优待吴国的亡国之君孙皓。
由于司马炎对南方士族的安抚以及在仕途上不断放宽对南士的任用,使得太康末年形成了一个南人北上求仕的高潮,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西晋统治者同吴地士人的紧张关系,也为永嘉之乱后晋室南移、立国江东创造了条件。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政策在实际上作用有限,南人仕进仍很艰难,且东南儒学之风亦有所衰退。
创制晋律
司马炎在位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成就,就是编修了《晋律》(即《泰始律》)。《泰始律》从咸熙元年(264年)开始编修到泰始四年(268年)完成,前后共费时两年半。修律的名义主持人是贾充,着名的学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参与了制定工作。与新律同时完成的,还有张斐、杜预为泰始律所作的注解一部。全部律文共有“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加上四十篇全文,“凡律令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 卷,故事三十卷”。司马炎非常重视《泰始律》的颁行。他让尚书郎裴楷执读,亲临殿堂为臣下讲解,并接受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等人的建议,将新律有关死罪的条目眷抄出来,张贴在各地的亭、传给百姓看。
《泰始律》是中国古代一部重要法典。它对汉魏旧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造整理,使其更加简约完备,成为巩固统治的有力工具,并深刻影响了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它的体例比较严谨,虽然律文的篇目比旧律大为增加,但其条目却比旧律省减了两千有余,确实克服了旧律错杂重出的弊病,有简便易行的优点。《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 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另外,《泰始律》比汉魏旧律远为完善准确。它首次把作为规章制度的“令”与刑法典的“律”正式区分开来,并注意到犯罪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对加减刑、累犯加重和数罪并罚等制度也十分强调。
大封宗室与诸王就国
司马炎鉴于魏宗室衰微,帝室孤弱,终致灭亡的教训,于是大封皇族为藩王,以对抗士族。泰始元年(265年)十二月,他刚即帝位,又改革分封制。将其祖司马懿以下宗室子弟均封为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置上、中、下三军;兵五千人;邑万户为次国,置上军、下军,兵三千人;五千户为小国,兵千五百人。司马炎叔父司马干、司马伦、司马亮分别封为平原王、琅邪王、扶风王,弟司马攸封为齐王,均为大国,司马炎叔祖安平郡王司马孚则超越制度,食邑户数多达4万户。司马炎的弟弟、堂兄弟、伯父、叔父、堂伯父、堂叔父同时封王者达27人。
泰始元年(265年)分封以后,因宗室诸王均留居京城洛阳,未到封国,制度规定的王国军队仍未建立。咸宁三年(277年)七月,司马炎接受卫将军杨珧等人的建议,命令诸王就国。同时,他再次制定分封食邑制度。司马宗室诸王封国仍分大国、次国、下国三等(当时以平原、汝南、琅邪、扶风、齐为大国,梁、赵、乐安、燕、安平、义阳为次国,其余封国为小国)。三等王国皆置中尉统领王国军队,大国诸王除嫡长子世代继承王爵外,其他儿子均各以土推恩受封为公;功臣封公者,封国制度如小国王,也以中尉领兵,郡侯封国内也可以置一千一百人人的军队。于是诸王多回到自己的封国中,其因职未归封国者,大国置守土一百人,次国八十人,下国六十人。司马氏创业的勋臣贵戚均加封进爵,为郡公、郡侯。其中食邑在一万户以上的为大国,五千户以上的为次国,不满五千户的为小国。
由于诸王贪恋京师的奢华生活,都把就国看作是一件极为痛苦的事情,史称“皆涕泣而去”。这些懦弱无能的宗王在以后的政治事变中几乎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司马炎所预想的巩固司马氏政权的初衷并未实现。在命令在京诸王就国的同时,司马炎对于诸王中担任都督的,“各徙其国使(都督之地与封国)相近”。由于这一部分宗王位高权重,既能持节掌握一方军政,又能操纵左右中央的朝权,野心不断膨胀。他们结纳封国内的士族人士,引用难以仕进的寒族士人,形成一个个与中央政权相背离的政治集团,并凭借其王国军队争取自己的利益,遂在司马炎死后酿成了“八王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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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州县,罢州郡兵
太康元年(280年),在灭吴之后,司马炎将全国的版图划成为十九个州,州之下共设郡、国一百七十三个。政府所统领的在籍人口为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户。同年,司马炎命令州郡地方政府解散或削减下辖的军队。规定,刺史只作监司,罢去其将军名号,不领兵,也不兼领兵的校尉官。兵民分治,都督、校尉治军;刺史、太守治民。司马炎说,这是对汉末州刺史既统政事,又掌军权的弊病进行改革,用意在于维护“天下为一”,防止重新出现“四海分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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